各種“霸王條款”堂而皇之存在,在消費者面前橫行霸道,僅靠民間及消協兩股力量依然微弱。要廢了“霸王條款”的功夫,需要有法律的緊箍咒,更需要行政執法部門的腰桿挺起來,拳頭硬起來,以促進和保障合同自由、合同公平,凈化消費環境,保護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
事實上,商家發布活動時的“最終解釋權”,早被各地消協判定為“霸王條款”。商家向顧客的讓利承諾是商家單方面法律上的要約行為,但顧客一旦認可并滿足商家所承諾的條件,即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承諾。商家的要約與顧客的承諾行為,其實已經完成了法律意義上的買賣購銷行為。商家對自己預先擬定的“最終解釋權”權力的規定其實是毫無依據的。 |
“霸王條款”絕不止存在餐飲業以及一些普通商家:不繳物業管理費就被停水斷電、老人參團旅游需多繳團費等“隱形霸王條款”也該一并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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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是在本質上商家濫用私權的一種表現,終結這樣的條款,不僅維護了消費者權益,也利于保證商家的長遠利益?!鞍酝鯒l款”的去留,事關權利平等,也關乎良好商業道德和市場環境的形成。需要有關部門注意的是,取締“霸王條款”應將重點放在壟斷行業:正是由于市場環境缺乏競爭,才催生了“最終解釋權”這樣的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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