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籃球賽犯規致人受傷被判無需擔責
法官解讀:犯規即擔責有損體育精神
一場校內籃球賽,兩名大學生在攻防之間身體相撞,一人摔倒受傷,另一人被吹罰犯規。事后摔傷者起訴犯規者擔責賠償,二審法院判決犯規者無需承擔侵權責任。判決后,“犯規致人受傷不需擔責依據何在”迅速引發熱議。
近日,《法治日報》記者走進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采訪了此案二審主審法官韓朝煒,還原案件及辦理的來龍去脈。
籃球賽事引發紛爭
事情要從2019年10月說起,那天大學生小張和小韋共同參加學校組織的籃球比賽,分屬兩隊。小張搶到籃球快攻上籃,小韋跳起蓋帽,二人在空中發生碰撞,小張倒地受傷,小韋被判犯規。
在場老師立即撥打120將小張送至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左肩外傷。此后的近半年里,小張飽受肩傷困擾被迫中斷學業,還花費數萬元診治費。而后,小張將小韋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小韋賠償醫療費、營養費等共計6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小韋的防守行為屬犯規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然而籃球運動系高對抗性、高風險的體育競技運動,小張自愿參加應當視為“自甘風險”,據此判決小韋和小張各自承擔50%的責任。
小韋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剛接到案子時,雙方對案件事實部分還存在爭議,小韋認為,自己起跳時并未與小張發生身體碰撞,更沒有用膝蓋頂撞對方,小張則認為,對方不僅撞了自己,還惡意用膝蓋頂傷,裁判也因此判了違反體育精神犯規(以下簡稱‘違體犯規’)?!表n朝煒告訴記者,二審法院首先要排除事實爭議。
雖然事發籃球場沒有裝監控攝像頭,但附近一幢房子屋頂上裝了攝像頭,恰好對準籃球場。根據監控視頻可以看到,小韋有正常封蓋動作,小張未投籃成功,看不到小韋用膝蓋或腳頂到小張。
大學體育教學部先后出具兩份《情況說明》,第一份《情況說明》將小韋的犯規種類寫為技術犯規,第二份則改為違體犯規。
現場究竟是何情況,小韋又屬于何種犯規?帶著這些問題,審判長方方及合議庭成員邀請球賽裁判出庭作證,并前往上海市籃球協會(以下簡稱上?;@協),尋求專業建議。
犯規不等同于侵權
“我當時只看到小韋蓋帽時兩人相撞,也沒看清他是否故意用膝蓋頂小張?!鼻蛸惍斨抵鞑门惺菍W校日語系學生,不具備裁判員證書,他說,自己看到小張摔傷后,吹罰違體犯規。
另一名證人是學校俄語系老師,是具體負責這次籃球比賽事務性工作的人員,《情況說明》由其具體制作。他稱自己在現場也沒看清小韋有沒有用膝蓋頂小張,由于不能準確區分技術犯規和違體犯規的定義,了解當時情況后,在第二份《情況說明》中將技術犯規改為違體犯規。
在上?;@協,合議庭找到一名國家級裁判?!耙罁嚓P籃球規則,參賽者在與對方爭搶中有不必要的身體接觸而被吹罰的,屬違體犯規?!边@名國家級裁判在看過監控錄像后,認可雙方發生身體碰撞,不屬于籃球規則中的技術犯規種類,同時當值主裁判吹罰犯規時的罰則是兩罰一擲,與違體犯規罰則相同,學校出具第二份《情況說明》將技術犯規改為違體犯規,確有依據。
那違體犯規不應該擔責嗎?韓朝煒并沒有直接回答這個問題,而是作了一個簡單假設,像籃球、足球這樣激烈的競技體育運動,如果犯規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參賽者必將畏首畏尾,賽事的精彩程度和觀賞性將會大大降低。
“法律是底線,現代體育競技項目有一套完整規則,是懲罰競技中不當行為的依據,但不能將體育競技項目中的犯規簡單等同于侵權法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表n朝煒進一步解釋說,只有當犯規行為是對規則的嚴重違背,顯然置他人人身安全于不顧,且造成的損害完全超出可預見的范圍,犯規者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延展到該案中,要判定小韋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需要綜合考慮校內籃球賽的對抗性程度、具體規格,以及他的蓋帽行為是“對球不對人”,還是“名為對球實則對人”以及“以假借犯規的行為施行惡意人身傷害”等哪一種形態,此外,更要考慮判決結果是否有利于促進體育運動發展,是否能更好地彰顯體育精神。
“自甘風險”劃界限
由于除監控錄像外,小張無法再拿出其他證據證明小韋用膝蓋頂撞自己,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不能據此認定小韋惡意撞傷小張。同時由于身體碰撞發生在進攻上籃的關鍵時刻,不能苛求小韋防守時經過深思熟慮,合理規范;此外,這場籃球賽事屬于業余性質,對業余參賽者的犯規行為不能過于苛責。因此可以認定,小韋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綜上,合議庭認為,小張盡管在籃球比賽中因小韋的防守行為摔倒受傷,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小韋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審基于此作出改判。
據了解,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該規定首次在我國法律中明確了“自甘風險”規則。
“盡管此前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該規則在司法實踐中被不少裁判文書直接或間接地予以表達?!表n朝煒說,法律明文規定后,法院在處理體育意外傷害事故上,有了清晰明確的法律依據;參加者參與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時,有了相對寬松的侵權責任認定司法環境,本人也應認識到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后果,以保障相關文體活動所需要的充分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自甘風險’規則只適用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適用對象是活動參加者,活動組織者并不適用。通常,賽事主辦方應為參賽者購買相應的保險,而此案中,學校并未為學生購買保險。出于種種考慮,原被告并沒有提交材料追加學校為被告?!表n朝煒補充道。
案件宣判后,法院向學校發出司法建議,希望學校做出相應的改進,盡到更多安全保障的義務,讓學生在有安全保障的環境中打籃球,這樣才能推動大學生體育運動乃至群眾性體育運動的健康有序發展。
“民間體育的推廣除了參與者之外,很重要的是推動者。當他們的權益界定得非常清晰的時候,籃球自然會被非常廣泛地推廣?!敝袊@球協會主席姚明在看到此案宣判后如是說。(記者 余東明 張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