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6月6日電(記者汪軍)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一審公開宣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田玉軍受賄案,對被告人田玉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對被告人田玉軍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22年,被告人田玉軍利用其擔任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貴州省銅仁市萬山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407萬余元。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田玉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田玉軍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田玉軍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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