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1日電(記者齊琪)司法部21日發布5件貫徹實施新修訂行政復議法典型案例,均為行政復議機關適用不同情形作出變更決定,體現行政復議高效監督行政行為,推動行政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重要作用。
在“某公司不服云南省某州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中,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但沒有充分考慮申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積極整改態度等因素,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屬于處罰幅度不適當。為貫徹包容審慎以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行政執法理念,行政復議機關在法律框架內對處罰幅度進行了合理調整。
法律、法規和規章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基本依據。行政機關應當在準確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選擇正確的法律法規規章作為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在“李某不服江蘇省某市轄區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履職答復行政復議案”中,行政機關在有上位法依據的情況下,未適用法律依據而是直接適用了工作規范作為行政行為的依據,行政復議機關變更決定直接對該行政行為進行糾正,確保行政權力在法治軌道上規范運行。
無論是作出行政行為,還是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都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賴某不服福建省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案”中,當地人社局因認為申請人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不予認定工傷,行政復議機關在查明申請人因公外出培訓后需返回公司值崗的事實,直接認定申請人屬于工傷,讓傷者得到及時救濟,推動工傷保險制度效能充分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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